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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字〔2013〕150号文件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7-01阅读数:11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制定文物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不断加强我市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同时,注重做好普查成果利用和转化工作,不断扩大我市文化遗产的影响力,有力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此次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由各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调查、收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上登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全市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凡在我市辖区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可移动文物普查组织领导机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互相支持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做好普查工作。要将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宣传力度,在筹划准备阶段,要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和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在普查实施阶段,要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先进典型等;在成果汇总阶段,要追踪报道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2〕54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确保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省普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普查的范围。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二)普查的内容。本次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可移动文物信息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两个方面。1.可移动文物信息主要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2.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上级主管机构、隶属关系、性质、类型、行业、地址、负责人姓名以及文物收藏、建档、保管情况等基本信息。二、普查的技术路线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普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划部署,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省政府制定《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据此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计划,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普查实行标准化管理。普查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及数据处理软件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开发。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省、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分配有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报送。(四)属地管理、县级为单位。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础。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保证普查质量。三、普查的组织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一)省普查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山东省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构成和普查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任务是:1.组织实施《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2.制定普查各阶段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编制省级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4.组织举办全省普查业务骨干和师资培训班,指导全省普查培训。5.成立由省、市及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专家指导组(以下简称省文物普查专家指导组),承担全省普查的文物认定、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成立省直普查队,会同各市普查机构督促、指导辖区内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开展文物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登录等工作。6.对全省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7.汇总、审核、验收全省普查数据,按要求上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各市普查信息发布。8.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山东省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和山东省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9.编制《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山东省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发布普查成果。10.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和普查成果的宣传。(二)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在省文物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1.根据国发〔2012〕5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普查工作经费。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重要问题。5.积极提供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线索;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配合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和登录工作。6.文物收藏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指定普查联络员,负责与普查机构联络和协调。7.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三)国有单位职责任务。1.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普查的统一要求,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收藏文物较多的国有单位,要明确专门的普查工作机构。收藏文物较少的国有单位,要有专门的普查联络员。2.按照属地普查机构的部署,做好自查申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登录上报及其他相关工作。3.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市属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完成。4.做好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5.文物系统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做好本单位普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各级普查机构,指导、帮助非文物系统收藏有文物的国有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四)市、县级普查机构任务。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发〔2012〕54号文件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1.成立本级普查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组建和培训普查队伍。2.根据全国和省普查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3.落实本级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4.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国有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5.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6.协助省直普查队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开展文物调查和认定,完成信息采集和登录等工作。7.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8.编制本行政区域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9.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一)普查的标准时点。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24时。(二)普查的实施步骤。在按照国发〔2012〕54号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的普查工作,分为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两个阶段。1.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采集登录。普查信息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1)开展国有单位调查。以县域为基础,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各国有单位配合普查机构开展自查,无论是否收藏、保管文物,都要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并反馈普查机构。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2)开展文物认定。各级普查机构按照职责对文物系统外国有单位的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筛选和初步认定,报请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文物普查专家指导组最终认定。文物系统单位已列入馆藏并建立藏品档案的文物,不再重新认定,可直接录入信息登录平台。(3)确定普查范围。以县域为基础,将认定为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建立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国有单位名录,并逐级上报。(4)开展信息采集、登录。列入普查范围的各国有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采集和登记,并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各级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具有文物价值的非纸质实物档案,列入所在地普查登记范围;收藏的纸质档案文献(含手稿、字画等)的普查由国家档案局按系统组织开展,成果统一汇总后交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数据同时报同级普查机构备份。各级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文物实物,纳入各级普查机构普查登记范围。参加“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各类古籍收藏单位将信息提交至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数据同时报同级普查机构备份。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寺庙等保存的文物,纳入各级普查机构普查登记范围。(5)开展数据审核和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6)建立进度上报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各级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省普查进展情况。2.验收汇总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1)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全省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2)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编制《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及《山东省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3)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建立山东省国有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和山东省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信息数据库。(4)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5)对全省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发布、展示普查成果。五、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调查、收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省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二)凡在我省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四)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全省普查数据的发布,由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省文物保护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五)各级普查机构应落实数据维护专门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六、普查经费山东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省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性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人员培训、专家指导、质量检查控制、数据审核管理、评估验收、成果应用等项目。省级以下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审核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七、普查宣传省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宣传方案,制定我省普查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普查机构制定本地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普查实施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经验和事迹等。普查验收汇总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普查宣传建立省级新闻发布制度。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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